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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第十四屆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簡章

  • 發布單位:表演藝術科

107年度第十四屆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簡章
一、依據「雲林縣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辦理。
二、獎勵類別如下:
(一)文學獎:
1.新詩類:每逢雙年辦理。(今年度不辦理徵選)
2.散文類:每逢雙年辦理。(今年度不辦理徵選)
3.短篇小說類:每逢單年辦理。
4.報導文學類:每逢單年辦理。
(二)表演藝術獎:
1.音樂類:
(1)傳統音樂類:每逢雙年辦理。(今年度不辦理徵選)
(2)西洋音樂類:每逢單年辦理。
2.舞蹈類:每年辦理。
3.戲劇類:每年辦理。
(三)美術獎:
1.水墨類:每年辦理。(含膠彩、國畫、現代水墨等)
2.西畫類:每年辦理。(含素描、水彩、西畫等)
3.工藝類:每年辦理。(含雕塑、陶藝、金工、木工、複合媒材等)
4.書法類:每年辦理。(含書法、篆刻等)
5.設計類:每年辦理。(含版畫、平面設計、多元媒材等)
6.短片類:每年辦理。(含紀錄片、微電影等)
7.攝影類:每年辦理。
(四)貢獻獎:每年辦理。
由本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國內文化藝術相關機關或機構、公私立各級學校、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本縣現任之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或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推薦,或自行報名之個人或團體,並具備下列其中一項條件者:
1. 致力於本縣藝文推廣宣揚、教育傳承、研究發展、創作表現或身體力行實踐本縣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著有成就,足為表率者。
2. 捐助本縣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圖書資訊、文化資產、藝文推廣、觀光行銷等文化相關資源,厚植本縣藝文發展者。
(五)單、雙年依據「民國」年份認定。
三、參選資格為(曾)設籍、就業、就學、服役或出生於雲林縣之個人;或父母其中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雲林縣者;或設立於雲林縣之團體;惟貢獻獎不受上列限制。
(一)凡持有有效身分證,且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
(二)出生:凡持有有效身分證,且身分證登記出生地為雲林者。
(三)設籍、就業或服役:曾設籍、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
(四)就學:(曾)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五)父母其中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雲林縣者。
(六)以團體報名者應為本縣立案之團體,或其成員半數以上須符合前述五款個人資格者。
四、獎勵標準如下:
(一)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
1.首 獎:發給獎金60,000元,獎座及獎狀。
2.第二名:發給獎金20,000元,獎座及獎狀。
3.第三名:發給獎金10,000元,獎座及獎狀。
4.佳 作:發給獎金1,500元,獎狀乙紙。
5.入 選:發給獎狀乙紙。
(二)貢獻獎:贈獎座及獎狀。
文學獎及美術獎選出首獎一位、第二名一位、第三名一位,另取佳作至多3人,入選若干名,表演藝術獎僅取至前三名;貢獻獎則選出若干名。凡以多人或團體報名者,獎座仍以乙座為限,其餘依報名表列之團體或個別參賽者頒贈獎狀乙紙;如非立案之團體者,獎金依報名表列之參賽人平均給與(無法均分者,由參選人自行協調)。
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得獎者得視推廣需要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安排演出、展覽事宜;短片類得獎者應配合推廣需要,將得獎作品剪輯成1分鐘以內之預告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