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辦理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事項,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補助對象、標準及項目:
(一)圖書資訊閱讀推廣活動
- 為促進公共圖書館發展,並提升閱讀風氣。
- 補助對象:配合本府辦理閱讀推廣活動之鄉鎮公所及人民團體。
- 補助標準及項目:
- 補助標準: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助(捐)助原則。
- 補助項目:公共圖書館相關閱讀推廣活動、讀書會、文學閱讀推廣之研究等活動。
(二)表演藝術活動
- 為提升本縣生活文化品質及演出水準,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活動,藉由申請審查評選出優秀團體表演。
- 補助對象:經政府立案從事文化事業之演藝事業及人民團體。
- 補助標準及項目:
- 補助標準:
由審查小組依計畫書內容之辦理項目、預期效益及以往辦理成效,分析討論酌予補助。
- 補助辦理項目:
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
(三)傑出團隊徵選與獎勵
- 透過獎勵與扶植,使其獲得精進、永續成長與茁壯,藉以提升縣內表演藝術水準,塑造地方優秀團隊的產生。
- 補助對象: 經政府立案一年以上,本縣從事音樂、舞蹈、戲劇、民俗等表演藝術活動之團體。
- 補助標準及項目:
- 補助標準:
由評審委員依其現場演出技巧實力、現有規模、營運狀況及所提之相關計畫『培訓計畫、創新作品及演出企劃』予以評訂受獎勵補助金額。
- 補助項目:
- 舉辦新作發表或年度公演(新作包括舊作新編或新創作品)社區及廟會教學推廣演出。
- 創新作品研發。
- 辦理種子人才培訓。
- 改善劇團管理營運(辦公及排練場所改善)。
(四)藝文推廣活動
- 由鄉鎮、市公所運用公共資源,催生民間活力,結合各機關、學校、文史工作室、社團營造有利鄉鎮文化藝術均衡發展之大型文化節活動,藉以振興地域活力,創造多元文化特色、高質化產業發展及人性化生活空間,讓縣內城鄉藝文均衡發展。
- 補助對象:各項藝文活動補助對象包括鄉鎮市公所及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文化教育、基金會、社區發展協會、廟宇教會、鄉鎮農、魚、水利會、社會福利團體及文史工作室。
- 補助標準及項目:
- 補助標準:
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 補助項目:
包括辦理傳統技藝、民俗節慶、精緻廟會、社區藝文、音樂、舞蹈、美術、戲劇、講座研習、文化交流、文化產業、文史古蹟、觀光休閒、編撰出版、品牌行銷、宣導表揚、競賽、義工培訓業務..等活動。
(五)展覽業務推廣活動
- 提昇文化水平、推動美術教育。
- 補助對象:團體、機關、學校等。
- 補助標準及項目:
- 補助標準
- 活動性質應為視覺藝術。
- 展出作品具水準。
- 是否有長期持續創作。
- 團體展出經歷之完備程度。
- 所需經費及用途,並以備有配合款者優先考慮。
- 一般性展覽或活動補助:每一展覽或活動補助金額以不超過2萬元為限。
特展、主題展、委辦性活動或專案性補助:本府辦理特展、委辦性活動或年度重點專案,簽奉 縣長核可後,不以二萬元為限。
通過審查後,先將受邀請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
- 補助項目:展覽活動、書法比賽、繪畫比賽、揮毫活動、攝影比賽、彩繪活動、美術推廣活動、藝術創作活動等。
- 申請時間:
- 第一次審查:每年一月份受理次一年度的展覽檔期申請。
- 第二次審查:尚有空檔時於當年度一月份舉行第二次審查。
- 臨時審查會:尚有空檔時或以公文申請補助者,另行召開臨時審查。
(六)不予補助項目:
-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工工資。
- 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 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 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三、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圖書資訊閱讀推廣活動:
- 申請表(如附表一)
- 計畫書(含經費明細)
- 其他附件:無
(二)表演藝術活動
- 申請表(如附表一)。
- 計畫書五份(含經費明細)
- 其他附件:團體立案或身份證影印本、演出人員名冊、資料照片十楨、CD或DVD及三年內重要演出記錄,以上文件各五份。
(三)傑出團隊徵選與獎勵
- 申請表(如附表一)。
- 計畫書五份(含經費明細)。
- 其他附件:團體簡介、人員名冊、演出記錄表、當年度培訓及演出計畫和預期成果,以上文件各五份。
(四)藝文推廣活動
- 申請表(如附表一)。
- 計畫書(含經費明細)。
- 其他附件:無
(五)展覽推廣活動
- 申請表(如附表一)
- 計畫書(含經費明細)
- 其他附件:展覽或活動名稱、聯絡電話、展覽活動、作品類別、團體簡歷及作品照片等。
四、督導與考核
(一)為了解展覽或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
(二)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三)受本府補助而辦理績效不彰或違反本府規定者,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五、個人補助案件準用本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