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公共圖書館館際代借代還圖書資料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府文圖二字第109380526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府文圖一字第1133805010號函修正第7點、第8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圖書館館際合作及館藏共享之目標,豐富閱讀資源及便捷的借閱流程,提升代借代還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圖書館,指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依法設立,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終身學習及辦理閱讀等文教活動之圖書館。
三、符合下列資格之讀者,始得申請館際代借代還圖書資料服務:
(一)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
(二)提供個人電子郵件信箱,以便通知之用。
(三)無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或尚在逾期停權期間。
(四)無借閱之圖書資料遺失毀損尚未賠償。
(五)借閱冊數尚未額滿者。
四、館際代借代還圖書資料以本縣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一般圖書資料為主。
五、館際代借跨館取件服務包含尚在館內及預約已被外借之圖書資料跨館取件。但新書、參考書、期刊、視聽及一般圖書資料含有附件(如光碟、易碎品或相關註記者)者等圖書資料不包括在內。
六、新書、參考書、期刊及一般圖書資料未含附件者,得受理館際代還服務。
為保護光碟、易碎品或相關註記之資料完整,視聽及一般圖書資料含有附件者,均不受理館際代還服務申請,且不可投入還書箱。
七、申請代借代還圖書資料服務之讀者,代借圖書資料以每張借閱證可借閱五冊為限。
代借代還圖書資料均不收費。
八、經讀者申請代借之圖書資料,於該申請核准通過後三十日內運送至指定取書之公共圖書館。
前項代借及預約之圖書資料於未運送前,讀者如欲取消申請者,應自行至本縣公共圖書館網站取消之。
九、除各公共圖書館另有借閱規定外,代借圖書資料之借閱期限為三十日,且不得續借。
十、各公共圖書館均可受理代還圖書資料之申請,讀者應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歸還手續,如有逾期等違規情形,讀者須自行負責,惟仍可於圖書歸還地點歸還。
十一、已受理代借申請之圖書資料,若有現場讀者先行自架上借閱者,以現場讀者優先,後續再依預約順位配送。
十二、已受理代借申請之圖書資料,若因實際現況有誤致無法借閱時,將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並自動取消該次申請。
十三、已受理代借申請之圖書資料送達指定之公共圖書館後,將發送電子郵件通知讀者自通知當日起算七日內到館取書。
逾期未取件累計達三冊之讀者,半年內不得申請代借圖書資料服務。
讀者電子郵件如有異動,應立即至本縣公共圖書館網站或親至各公共圖書館更新,以免延誤通知圖書到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