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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歷史建築「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12、14、16號)」修正登錄歷史建築名稱為「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群」,並擴大「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16巷10號」納入其登錄範圍。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 資料來源:技工工友臨時人員

主旨:本縣歷史建築「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12、14、16號)」修正登錄歷史建築名稱為「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群」,並擴大「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16巷10號」納入其登錄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113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會(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組)第1次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原本府108年7月2日府文資二字第1083806896B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名稱「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12、14、16號)」,修正登錄其歷史建築名稱為「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群」。

二、新增地址及地號納入內容如下:

(一)新增部分歷史建築之位置或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16巷10號。

(二)新增部分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1、新增建物本體面積約195平方公尺。

2、新增雲林縣斗六市保庄段61-14地號之土地面積460.05平方公尺。

三、修正及擴大理由:亦為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對產業歷史有一定意義,應予一併保留。

四、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條規定。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對本案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文化部提起訴願(訴願之提起,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副知本府。

六、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歷史建築名稱: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16巷10、12、14、16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1、建物本體面積約457.51平方公尺。

2、建物定著土地為雲林縣斗六市保庄段61-11、61-12、61-13、61-14等4筆地號之土地面積1,160.59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反映日治時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群之配置規劃。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具日治時期木造宿舍建築之營造技術特色。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為目前雲林經濟農場員工宿舍(前身為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群)僅存的建築,見證雲林地區咖啡產業的發展。

(六)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登錄評定基準。

(七)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本府108年7月2日府文資二字第1083806896B號公告。

2、本府112年2月3日府文資二字第1123805892D號公告。

3、本府112年12月7日府文資二字第1123823251號公告。

4、本府114年8月1日府文資二字第1143805613C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