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變更本縣歷史建築「斗南火車站北側倉庫群」住址及定著土地面積及地號及修正登錄理由,並廢止原公告之部分公告事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113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會(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組)第1次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修正本縣歷史建築「斗南火車站北側倉庫群」位置或地址及建物定著土地為雲林縣斗南鎮興國段40-2、65-2、67、73、74地號,並修正登錄理由。
二、修正理由:參考完成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為符合歷史建築本體實際坐落土地,爰辦理變更定著土地範圍。
三、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條規定。
四、本府100年1月13日府文資字第10024000722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斗南火車站北側倉庫群」之「二、住址:雲林縣斗南鎮斗南火車站北側倉庫共6座。三、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雲林縣斗南鎮興國段40、65、73、74地號,建築總面積為1680.2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為:1號倉庫247.60㎡,2號倉庫350.9㎡,3號倉庫334.10㎡,4號倉庫257.90㎡,5號倉庫244㎡,6號倉庫245.70㎡)。」之部分廢止。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對本案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文化部提起訴願(訴願之提起,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副知本府。
六、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歷史建築名稱:斗南火車站北側倉庫群。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雲林縣斗南鎮南昌路17、19、21、23、25、27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建築總面積為1680.2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為:1號倉庫247.60㎡,2號倉庫350.9㎡,3號倉庫334.10㎡,4號倉庫257.90㎡,5號倉庫244㎡,6號倉庫245.70㎡),建物定著土地為雲林縣斗南鎮興國段40-2、65-2、67、73、74地號。
(五)登錄理由:
1、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斗南火車站北側倉庫群擁有戰後不同倉庫建築典型,屋架由木架轉到鐵架作為「大垮架」建築,為大跨度構法的典型案例,連續六棟形成完整的建築群,在現有的都市空間中並不多見,故具再利用的想像空間。
2、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斗南火車站北側倉庫群見證雲林貨運與斗南站作為產業運輸之歷史性地位,也見證斗南火車站附近之發展。斗南自日治時期位處重要運輸樞紐,是臺糖與臺鐵交會點,戰後持續最作為臺糖虎尾糖廠重要的轉運站,而農業牧業在戰後快速發展,斗南火車站為因應貨物運輸開始增建倉庫,逐漸形成今日北側倉庫群體,不同時期倉庫建築樣式,具時間意象。
(六)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3款登錄評定基準。
(七)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本府100年01月13日府文資字第10024000722號公告。
2、本府114年8月1日府文資二字第1143805613D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