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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本府110年度展覽場館自即日起至109年5月31日前受理申請。

  • 發布單位:展覽藝術科

1. 有關本府110年度展覽場館(含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館)之申請,請詳閱規定,並依申請之展覽場館需求,填妥附件「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雲林縣政府北港文化中心展覽場所須知」,於109年5月31日前向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提出。

2. 本案聯絡人: 請洽文化觀光處展覽科05-5523177(朱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