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本府110年度展覽場館(含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館)之申請,請詳閱規定,並依申請之展覽場館需求,填妥附件「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雲林縣政府北港文化中心展覽場所須知」,於109年5月31日前向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提出。 2. 本案聯絡人: 請洽文化觀光處展覽科05-5523177(朱小姐)
1. 有關本府110年度展覽場館(含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館)之申請,請詳閱規定,並依申請之展覽場館需求,填妥附件「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雲林縣政府北港文化中心展覽場所須知」,於109年5月31日前向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提出。
2. 本案聯絡人: 請洽文化觀光處展覽科05-5523177(朱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