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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修正說明(每年7月7日起至31日可申請)

  • 發布單位:展覽藝術科

旨揭要點前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10年7月1日桃市文影字第1100012869號令修正。

歡迎有興趣申請桃園市文化局展覽之民眾,下載附件利用。

本要點之重點節錄如下,餘詳見附件: 

一、宗旨: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創作及展出,提升本市美術水準。

二、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申請場地: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及二、三樓畫廊。

四、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等視覺藝術創作為主。

五、申請手續:

(一)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填妥申請表(附件一),並檢具5×7吋照片(黏貼於附件二),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文創影視科提出申請。

1.  個展:二十張照片。

2.  聯展:二至十人,每人三張照片;十人以上,每人二張照片,至多不超過三十張。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三)。

3、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4、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內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簡章附件一、

二、三),送審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三百萬畫素(3 Megapixels或2048×1536 pixels) 以上之

JPEG(副檔名為jpg)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