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須知:
一、資格
(一)經政府立登記滿一年之法人團體、文化社團、演藝團體、人民團體及從事文化事業之演藝事業或經紀公司。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
(三)機關或學校為辦理文化藝術相關演出活動者。
二 、類別:以音樂為主,舞蹈、戲劇及其他類別表演藝術為輔。
三、申請時間:
(一)年度開放申請時間:
1.收件日期:每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接受申請。
2.審查日期: 11月組成審查小組評選之。
(二)當年度空檔申請時間:當年度空出之檔期,申請單位得查詢空檔提出申請,但以演出日3個月以前提出為原則,逾期不受理。
四、演出地點:文化觀光處北港文化中心(座位席次361席)。
五、演出日期:111年度1月至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