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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本府112年度展覽場館自即日起至111年5月31日(二)前受理申請。(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立案藝文團體申請112年度展覽藝術相關推廣活動補助案者,詳如公告內容。

  • 發布單位:展覽藝術科

1. 有關本府112年度展覽場館(含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館)之申請,請詳閱規定,並依申請之展覽場館需求,填妥附件「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雲林縣政府北港文化中心展覽場所須知」,於111年5月31日(二)前向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提出。立案藝文團體申請112年度展覽藝術相關推廣活動補助案者(活動場地不含上開兩場館,須自尋場地),亦須備妥活動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於活動前至少3個月具文向本府申請。

 

2. 本案聯絡人: 請洽文化觀光處展覽科05-5523177(朱小姐)

 

*補助目的: 為推廣培養民眾對文物美術欣賞興趣,提升美學生活內涵,本府受理112年度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含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個人、公私立學校、藝文團體辦理展覽展出或展覽藝術相關活動之補助申請,並辦理展覽審查,通過者始予以補助與展出。立案藝文團體申請展覽藝術相關推廣活動補助案者,亦須備妥活動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具文向本府提交申請,各活動經本府審查通過者始予以補助。

 

*補助預算: 年度預算計新臺幣200萬元。

 

*補助金額: 每案新臺幣1萬至3萬元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整,視申請活動經費概算與展覽及活動規模而定,並以本府展覽審查結果與縣府最終核定金額為準。

 

*申請期間: 申請本府展覽場館者,即日起自111年5月31日止。立案藝文團體申請112年度展覽藝術相關推廣活動補助案者(活動場地不含上開兩場館,須自尋場地),亦須備妥活動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於活動前至少3個月具文向本府申請。

 

*補助執行期間: 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請本府展覽場館者,依審查通過各案檔期辦理。立案藝文團體申請112年度展覽藝術相關推廣活動補助案獲通過者,應依申請規劃之期程於112年度辦理完成。

 

*補助依據:

「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第1目及同點第2項。

「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5點

「雲林縣政府推展文化活動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第2點第5款展覽業務推廣活動。

「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

 

*補助對象:個人、公私立學校、立案與非立案藝文團體(非立案藝文團體須以個人代表人為名義申請)。

 

*「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雲林縣政府北港文化中心展覽場所須知」格式如附,需使用上述書表格式於期限內提交申請資料,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詳情請見附件須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