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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雲林縣政府雲林表演廳補助團體及個人演出甄選

  • 發布單位:表演藝術科

為辦理112年度「雲林縣政府雲林表演廳補助團體及個人演出甄選」,請各立案演藝團隊踴躍送件。

一、本府文化觀光處受理112年1月至12月之各類型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案送件自即日起至111年10月25日止受理送件(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表件請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網站下載,途徑:最新訊息 /活動快訊/112年雲林縣政府雲林表演廳補助團體及個人演出甄選。

三、聯絡人:表演藝術科陳鈴宜05-5523172

 

雲林縣政府雲林表演廳

補助團體及個人演出甄選須知 公告

主  旨:公告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為辦理 雲林縣政府雲林表演廳補助團體及個人演出甄選補助,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0月2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雲林縣文化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

  1.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1. 申請期間: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0月25日。
    2. 補助項目:依據雲林縣政府雲林表演廳補助團體及個人演出甄選須知第貳條第九項規定辦理)。
    3. 資格條件:符合雲林縣政府雲林表演廳補助團體及個人演出甄選須知第貳條第一項之申請人。
    4. 審查方式:依據雲林縣政府雲林表演廳補助團體及個人演出甄選須知第貳條第八項規定辦理)。
    5. 補助金額上限:補助上限80萬元整,未達補助上限者,覈實補助。(依據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112年度歲出計畫預算-文教活動-舉辦藝術活動-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項下之年度預算辦理)
    6.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80萬元整。
       
  2. 申請時請填具「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3. 檢附「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補助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