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縣(市)政府辦理補助案應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含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規定及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釋之要求。
二、是以,各縣(市)政府於受理補助申請流程中,須主動提醒關係人揭露身分關係或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部分,且須於補助資訊公告或申請文件中主動提醒關係人身分揭露,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俾利申請人檢視其是否具關係人身分,以減少違法情事。日後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相關補助案與補助金額,將以年度為單位進行審查,審查後全部公平公開其相關資訊(含補助金額)。
三、即日起,於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館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活動申請審查通過者,或辦理展覽相關活動之各項補助案,申請補助款應附「申請人/團體聲明書」,內容詳見附件,敬請受補助方下載列印並填寫完成,個人申請者,請務必簽章與加蓋個人印章;團體申請者,請務必以理事長名義簽名,並加蓋團體大小印。填寫完成後,請寄至「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 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 朱小姐收」,方能續行辦理補助簽辦手續,未附此資料者,將無法進行補助款之簽辦與撥付,敬請各補助案申請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