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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即日起於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館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活動申請審查通過者,或辦理相關活動之各項補助案,申請補助款應附「申請人/團體聲明書」,詳見內文與附件說明

  • 發布單位:展覽藝術科

一、各縣(市)政府辦理補助案應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含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規定及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釋之要求。

二、是以,各縣(市)政府於受理補助申請流程中,須主動提醒關係人揭露身分關係或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部分,且須於補助資訊公告或申請文件中主動提醒關係人身分揭露,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俾利申請人檢視其是否具關係人身分,以減少違法情事。日後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相關補助案與補助金額,將以年度為單位進行審查,審查後全部公平公開其相關資訊(含補助金額)。

三、即日起,於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館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活動申請審查通過者,或辦理展覽相關活動之各項補助案,申請補助款應附「申請人/團體聲明書」,內容詳見附件,敬請受補助方下載列印並填寫完成,個人申請者,請務必簽章與加蓋個人印章;團體申請者,請務必以理事長名義簽名,並加蓋團體大小印。填寫完成後,請寄至「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 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 朱小姐收」,方能續行辦理補助簽辦手續,未附此資料者,將無法進行補助款之簽辦與撥付,敬請各補助案申請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