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公告
壹、主旨:公告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為辦理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
徵選活動,自公告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貳、依據: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實施要點辦理。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府文圖二號第1093800709號函辦理
參、公告事項:依照上開徵選實施要點,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徵文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
二、資格條件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本籍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
(二)(曾)設籍、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
(三)(曾)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四)父母親其中之一人,為設籍或出生於本縣者。
(五)未具前述資格,但其作品以描述雲林縣鄉土風情為主要內容者, 均可參加。
三、徵選項目:
(一)文學創作:作家未經發表之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含原創及改編)、兒童文學等文學作品。(已發表之作品以作家仍擁有著作權者為限)
(二)文學論述:臺灣文學研究相關論文、文學批評或對雲林作家之評論。
四、評選方式:評審會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秉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依下列規定進行評審:
(一)不得參選同類別之徵集。
(二)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評選全程不提供作者姓名及簡介。
(三)應客觀、詳實、嚴謹填寫評審表。
五、獎勵方式:每類得獎作品經聘請委員評選審查績優者,由主辦單位核發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嗣經出版後贈送作者100冊,以資獎勵。(徵選實施要點第六點)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31萬0,000元。
肆、補充規定:
依據法務部111年7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公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