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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文化志工報名簡章

  • 發布單位:藝文推廣科

一、宗旨:

        為推展本縣藝術文化普及和加強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藝術活動,提高縣民生活品質,歡迎各界熱心文化藝術推動的人士,踴躍報名參加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以下簡稱本府文觀處)文化活動志願服務行列。

二、應徵資格:

    (一)共同基本條件:

        文化志工應年滿十八歲,身心健康對文化藝術有興趣,富服務熱忱、願意主動學習成長、有責任心,且獲得家庭支持,並能認同本志工隊成立宗旨,嚴守本處規範之民眾。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2年4月26日(三)止,以郵戳為憑。

四、報名方式:一律採紙本通信方式報名,需繳交:1.報名表(附1吋大頭照)2.身分證影本3.學經歷證明。資料請寄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段310號,藝文推廣科吳小姐收/電話:05-5523143,(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

五、甄選程序:

   (一)面談:報名證件經審核合格後通知面談。

   (二)訓練:

       1.需參加基礎訓練(已受過訓練的可以延用)、特殊訓練各12小時。(職前講習:依據內政部頒訂之規定辦理) 。

       2.一律需參加面談、訓練及講習,方能取得實習資格,未參加者恕不錄用。

       3.實習:3個月,每月實習12小時。

   (三) 授證:應徵人員經參加實習3個月期滿考評合格後,由本府文化觀光處正式聘為志願服務人員, 舉行授證典禮,頒發聘書及服務工作證。

   (四)值勤:由組長排輪值表,志工依輪值表值班,一年需達96小時以上。

六、獎勵:

   (一)志願服務人員為無給職。

   (二)定期舉辦慶生聯誼會及在職訓練,交換工作心得,並聯絡彼此感情。

   (三)志願服務滿一年以上,表現優良具有事績者並符合其他獎項相關條件資格,得報請內政部申請志願服務獎勵及文化部申請績優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