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助案資訊之公開公告,係為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而做成。依上開法條第14條第1項第三款與第2項規定,有關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受理補助案申請前應進行「機關公告」(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申請人應填寫身分之「事前揭露」表單(申請人需填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予機關團體。)、機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進行「事後公開」(機關團體需填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並應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連同身份關係主動公開之。)
二、續上點,有關雲林縣府文化觀光處補助蔡俊章博士辦理「警界儒將」蔡俊章博士水墨畫邀請展一案,【A.事前揭露】及【B.事後公開】相關表單由機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30天內公告如附件。
三、本補助案事後公開相關資訊:
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補助行為
補助機關: 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補助名稱: 警界儒將蔡俊章博士水墨畫邀請展
補助時間: 112年3月31日府文展二字第1123809433號函核定
補助對象: 蔡俊章
補助金額: 新臺幣10萬元整
補助屬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
■第3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法令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5點、「雲林縣政府推展文化活動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第2點第5款展覽業務推廣活動。
主動公開之機關團體: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主動公開之日期: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