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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受理113年度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展覽藝術科

一、旨案受理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截止(以郵
戳為憑),相關申請內容詳見作業要點。


二、展出申請資格及參加類別,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1、個人或團體藝術創作者。
2、經立案之財團法人、學會、協會、學術團體、機關學
校及其他非營利性之社會公益社團。
3、已在本局展出之個展、聯展,須於展出滿二年後(自最
近一次於本館展覽日起算),始得再度提出申請。
(二)展覽類別:包含書法、繪畫、雕塑、攝影、工藝、應用
設計等各類媒材藝術創作形態相關作品,均可提出申
請。

(三)送件資料:填具本局展覽申請表,並依據申請表附件資
料內容,繳交作品光碟及展覽作品說明表等相關表件。


三、相關申請表件請逕至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s://www.phhcc.gov.tw
/)/便民服務/各項表單下載查詢運用,並請依格式填具資
料寄送至本局展演藝術科申請。或歡迎使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