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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共藝術設置 相關資料

  • 發布單位:展覽藝術科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同條第二項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另依文建會90.5.7文建參字第10008985號令略以:「所有公有建築物均應設置藝術品,並未就其用途、大小、經費多寡等作特別排除。另擴建、增建、改建之公有建築工程,亦均應依法設置。」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32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各項表件 請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共藝術官方網站 文件下載區 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