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為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共同推動各類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與活化再利用之相關工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特訂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依據:本要點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第61條、第89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處施政計畫及預算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專業團隊、民間團體:
文化資產之相關大專院校系所、立案之民閶團體,屬於社區層級計畫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等,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者。
(三)個人(自然人):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者與傳統藝術保存者,私有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四、 補助辦理項目如下:(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資產業務補助內容) 包括:古蹟、歷史建築與聚落、文化景觀、古物、遺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為輔助重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針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A類(詳綜規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1.世界遺產潛力點推動計畫。
2.縣市層級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計畫。
3.鐵道藝術網絡、眷村等文化性資產計畫。
4.地方文資專責機構籌備計畫。
5. 其他
a.雖未具文化資產身分者,但經縣市政府等專業單位評估後仍具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監管、經營管理及活化價值性計畫之普查或先期調查研究與可行性評估等先期作業輔導事宜。
b.為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處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及再利用等計劃,得專案提出申請,經本處核可後補助。
B類:(詳有形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1.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
2.有形文化資產普查、調查研究、出版、 教育宣導、 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3.聚落及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維護。
4.遺址發掘、監管及管理維護。
5.古物的管理維護。
6.古蹟保存計畫、遺址保存計畫、文化景觀保存計畫。(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43條、56條及文化資產保 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事項)
7.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規定事項)
C類:(詳無形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5條所列示之傳統工藝美術、傳統表演藝術。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列示之風俗、信仰、節慶等民俗。
3.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技術。
(二)針對專業團隊、民間團體:
A類(詳綜規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1.針對已指定、登錄之文化性資產標的及眷村文化性資產與鐵道藝術網絡文化性資產計畫,推動後續之保存、維護、活化等相關工作。
2.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計畫,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絡之建構與運作,強化與社會大眾之互動及交流。
(各縣市政府應針對97年度輔導之執行績效作進一步檢討、評估與檢視。)
B類(詳有形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聚落及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維護計畫。
C類(詳無形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對其所登錄無形文化資產或保存技術之紀錄、保存、傳習、維護、及推廣等工作。
(三)個人(自然人):
A類(詳綜規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計畫:提升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絡之建構與運作,強化與社會大眾之互動及交流。
B類(詳有形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之日常管理維護。
C類(詳無形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保存紀錄、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
動、學術研討。
五、 程序與日期:
A類、C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前述第四點規範本類別, 並進行初審後,提出相關計畫申請。
(二)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得依前述第四點規範本類別,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之初審收件時間,提出相關計畫申請及相關立案等證明文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填寫初審評估/推薦理由表),再送本處進行複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成果等送處,俾憑撥款、核銷。
(三)請依計畫封面、計畫參考格式及相關文件(參照附件一)填報計畫及經費表,函送報告書型式15份向本處申請。
(四)申請截止日期:
1.98年審查計畫於98年2月底以前提出申請。(緊急搶救計畫及具時效性之案件,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2.99年以後審查計畫於98年4 月底以前提出申請。(緊急搶救計畫及具時效性之案件,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B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原則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報下年度計畫書15份(含立案民間團體、私有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附件一格式】、依甲乙丙丁類造成一冊,含提要表、初審會議紀錄)至本會,由本處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視下一年度預算額度核定經費。
(二)有形文化資產因重大災害,需緊急搶救者,申請期限得不受第一項申請時間之限制。惟古蹟及歷史建築應依據「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後,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六、 經費編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年度計畫經費需求,應依各該地方有關預算編列標準計列。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七、經費補助原則:補助每分項計畫原則(第四點):(檢附直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財力分級表暨補助比率)如附件(二)
A類、C類
(一)直轄市政府部分:計畫經費50%(1/2)。
(二)縣(市)政府部分:
1.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1級者:計畫經費70%(7/10)。
2.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2級者:計畫經費80%(4/5)。
3.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3級者及金門縣、連江縣:計畫經費90%(9/10)。
(三)專業團隊、民間團體:補助部份經費,但以不逾總經費90%為原則。
(四)個人(自然人):補助部份經費,但以不逾總經費90%為原則。
B類:計畫補助原則-(詳有形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八、審核及注意事項:
(一)審核:
初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政府及民間所提送計畫書辦理初審。
複審:
1.本處綜合規劃組、有形文化資產組、無形文化資產組分別組成「複審小組」,針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完成初審之A類、B類及C類計畫書,必要時得安排實地勘(訪)查,再辦理複審,並邀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申請單位進行簡報。
2.申請案件由本處上述各組及相關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審核並由各縣市政府進行簡報,經審查後決定補助經費。
3.申請案件之各縣市政府進行簡報,其內容之重點:
(1)推動文化資產工作之政策方針、推動策略及困難。
(2)上年度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情形、成果及評估。
(3)申請案件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等(包括:專業團隊及民間團體與當事者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活化等相關計畫之初審辦理程序、入選計畫之內容及及執行方式、未來輔導策略)。
4.上開補助經費以申請單位已編列配合款或計畫效益高者為優先考量條件。
5.評比標準:依據「文建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第11點規定辦理計畫評比。
6.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再利用工程,如辦理變更設計且經費額度調整增加時,應先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審核後,再提交本處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審查。
(二) 注意事項:
1. 為利計畫執行、縣市納入預算證明及落實地方政府之權責及自主性,本處將針對計畫核定總經費,由縣市政府依計畫優先次序及業務急迫性,自主調整相關計畫及經費。
2.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專款專用。經核定補助款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年度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地方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及相關規定辦理。
3.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處核定。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文建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民間組織團體接受本處補助經費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且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該整項經費支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者,本處即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
5.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上述一至三項規定者,本處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處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6.本處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會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處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處網址;必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處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
九、撥款方式:
A類、C類:
(一)第一期款:計畫核定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50%。
(二) 第2期款:計畫完成期中報告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50%。另個人(自然人)部分於計畫執行完成,檢附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支數撥付尾款。
補助經費未達10萬元者,核定後一次撥付,並於執行完成後檢附成果結案。
B類:
(一)丙類計畫完成發包訂約後,依發包金額撥付分攤補助經費60%;工程進度達70%,檢附工程查核紀錄,撥付分攤補助經費30%;計畫執行完成,檢附工程完工驗收結算、對開大小施工竣工圖(含光碟)等相關資料,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二) 甲、乙類計畫經核定修正計畫或權責確認後,依發包金額或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50%;年度終了或計畫執行完成,檢附經審核通過成果報告(或規劃設計書圖)等相關資料,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三)丁類計畫經核定修正計畫後,撥付分攤補助經費50%;年度終了或計畫執行完成,檢附經審核通過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補助經費未達10萬元者,核定後一次撥付,並於執行完成後檢附成果結案。
十、考核評鑑:
(一)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預計辦理期中或期末簡報,請縣市政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派員輔導了解。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景觀、遺址等資本門業務工程施作項目,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工程品質控管,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將籌組督導考核小組不定期至各縣市政府進行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
(二)計畫核定後於撥付第1期款時,請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3),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月報表或季報表(如附件4),並分由交予本處相關督導單位(文化資產綜合業務、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眷村文化資產、鐵道藝術網絡等,有形文化資產業務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文化景觀、遺址及古物等,無形文化資產組業務之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等:本處相關組)考核,執行細項如下:
(1)受補助機關應於計畫執行開始,填列年度分月工作摘要表及進度表(如附件二格式),提報本處進行管制考核。
(2)受補助機關應按月(季)填報執行進度情形回報本處(免備文),俾以追蹤管制進度。
(3)補助計畫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內,未能發生權責者,本處得註銷補助計畫,另行核列其他補助計畫。
(4)屬硬體類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計畫,文建會督導考核小組,依據行政院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不定期至各縣(市)政府進行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上揭規定辦理工程品質控管。
(5)本處訂定「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維護督導考核計畫」,於年度計畫核定前,籌組「督導考核小組」辦理綜合考核。
(6)上揭考核結果,將於本處網站公布,並得作為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三) 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檢送執行成果(如參與人數、活動成果彙整資料、執行計畫之優缺點檢討、相關文宣品、研究報告書、數位化資料、財產登錄等等),並填寫執行成果自行評估表(如附件5)及活動成果報告(如附件6)各2份。
考核評鑑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處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處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本處得作非營利之無限期使用。
(五)受補助案件應完整繳交附件六成果報告書所需電子資料,供本處登載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網,本處擁有該項電子資料永久使用及編輯之權利。
(六)同一案件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或其附屬單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助或獲選「行政院新聞局電影短片及紀錄長片輔導金」之影片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委託製作之拍攝計畫者,本處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同一案件其補助項目不同,而分別向不同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本處酌予補助,惟須於申請文件中敘明。
十一、其他:
(一)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處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及再利用等施政計畫需求者,不受申請時間限制,得專案提出申請補助計畫,並經本處業務單位辦理初審程序(委請學者專家審查)後,簽陳本處首長核可後補助之。
(二)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意外事故發生,導致具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範之文化資產身分者遭受災損時得專案提出緊急或搶救計畫,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