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60條、第61條規定辦理。 二、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之提報與申請時應檢附之資料自應不同,爰修正旨揭提報表與申請表供業務執行辦理。 三、旨揭表單得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https://www.boch.gov.tw/)「相關文件」、國家文化資產網(https://nchdb.boch.gov.tw/)「相關資源>檔案下載」等網站位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