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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暨申請書表」1份,本府113年度展覽場館展覽暨補助案審查,自即日起至112年5月31日(三)前受理申請。

  • 發布單位:展覽藝術科
  • 資料來源:展覽藝術科

1. 有關本府113年度展覽場館(含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廳)之申請,請詳閱規定,並依申請之展覽場館需求,填妥附件「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暨申請書表」,於112年5月31日(三)前向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提出。

 

2. 本案聯絡人: 請洽文化觀光處展覽科05-5523177(朱小姐)

 

*補助目的: 為推廣培養民眾對文物美術欣賞興趣,提升美學生活內涵,本府受理113年度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含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個人、公私立學校、藝文團體辦理展覽展出活動之補助申請,並辦理展覽審查,通過者始予以補助與展出。

 

*補助預算: 年度預算計新臺幣200萬元。

 

*補助金額: 每案新臺幣1萬至3萬元為限,視申請經費概算與展覽規模而定,並以本府展覽審查結果與縣府最終核定金額為準。

 

*申請期間: 即日起自112年5月31日止。

 

*補助執行期間: 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審查通過各案檔期辦理。

 

*補助依據:

「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第1目及同點第2項。

「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5點

「雲林縣政府推展文化活動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第2點第5款展覽業務推廣活動。

「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

 

*補助對象:個人、公私立學校、立案與非立案藝文團體(非立案藝文團體須以個人代表人為名義申請)。

 

*「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暨申請書表」格式如附,需使用上述書表格式於期限內提交申請資料,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展覽場館含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廳,詳情請見附件須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