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高鐵及臺鐵全線各車站範圍內(含各車站付費候車區與非付費區域)、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各車站付費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即日起生效。業經本部於110年6月29日以交航字第11050069471號公告發布,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9日第1103700401號公文核示事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補充本部109年12月1日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110年5月12日交航字第11050059371號及同年月19日第1105006414號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者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70條第1巷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民眾於高鐵及臺鐵全線各車站範圍內(含各車站付費候車區與非付費區域)、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各車站付費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全部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四、於前二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