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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雲林縣街頭藝人展演登記證換證須知

  • 發布單位:表演藝術科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實施依據:
「雲林縣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街頭藝人應於街頭藝人展演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應依本處所定期日申請換證,屆期未完成換證程序者,期滿自動失效。

二、申請資訊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3年6月30日(週一至週五9:00-12:00、13:30-17: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簿受理報名】
三、申請資格:
(一)有限期限至113年8月31日前之雲林縣街頭藝人證。
(二)於證照有限期限內於本縣所開放公共空間展演2次以上(含)之紀錄。
(三)展演登記證之有效期限已過期者,請以重新申請方式辦理。


四、申請方式:
(一)步驟一:於申請時間內,上網下載「換證須知(內含申請表)」。
(二)步驟二:填妥申請表及備妥相關資料,以郵寄掛號方式,寄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表演藝術科」收,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並請註明「街頭藝人換證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三)請隨附新臺幣44元之「回郵」,包含大信封及郵票。


五、「換證須知(內含申請表)」下載:
(一)本府文化觀光處「首頁/便民服務/表演藝術科」專區下載。

(二)雲林縣街頭藝人主題網站「最新公告」   https://busker.culture.tw/yunlin。

 六、本府受理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退件。

 七、聯絡單位: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表演藝術科)
         承辦人:陳小姐
         電話:05-552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