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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段388、388-1、412-3、412-4地號」納入歷史建築「虎尾登記所」範圍及更正「位置或地址」及「法令依據」。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公告字號

府文資一字第1133806558號

公告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112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會(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組)第1次審議會議決議。

內容


一、新增「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段388、388-1、412-3、412-4地號」納入歷史建築「虎尾登記所」範圍:
(一)原公告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旨揭建物座落於本縣虎尾鎮仁愛段387地號。
(二)新增後之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段387、388、388-1、412-3、412-4地號共5筆地號之土地面積合計為933.71平方公尺。
(三)公告新增理由:
1、為確保歷史建築之基地完整性且配合再利用規劃,增加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2、依再利用規劃修正新增土地面積及地號。
3、在保存完整性上具有重大意義,有提升整體發展之潛力。
二、更正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歷史建築住址:雲林縣林森路一段501號。
(二)更正後歷史建築位置或地址: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501號。
三、更正法令依據:
(一)原法令依據: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3、4項登錄評定基準。
(二)更正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登錄評定基準。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8條規定,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遞送(地址: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訴願之提起,以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護權益。
五、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歷史建築名稱:虎尾登記所。
(二)種類:衙署。
(三)位置或地址: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501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1、建物本體面積127.46平方公尺。
2、建物定著土地為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段387、388、388-1、412-3、412-4地號共5筆地號之土地面積合計為933.71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
1、儲存櫃完整,見證早期登記所的功能與意義。
2、為日治時期土地產權制度之見證。
3、可與鄰近文化資產形成群聚效應。
(六)法令依據: 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登錄評定基準。
(七)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本府101年11月14日府文資第1017403258B號公告。
2、本府113年5月31日府文資一字第1133806558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