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以服務社會大眾,保存本地文獻,提供圖書資訊,推廣社會教育為主要任務。
三、本館為保障資訊自由與資訊公平享有,提供民眾平等使用本館館藏及閱覽設備。
四、除國定假日及星期一為全館休館日外(但自修室星期一仍開放),本館開放時間如下:
(一)開架式閱覽室、視聽期刊閱覽室、兒童圖書室、雲林分區資源中心、臺灣文史暨漫畫室:
1.星期二至星期六,九時至二十時 (中午不休館)。
2.星期日,九時至十七時(中午不休館)。
(二)自修室:
1.星期一至星期六,九時至二十時(中午不休館)。
2.星期日,九時至十七時(中午不休館)。
五、借閱證申請:
(一)民眾應憑本館及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圖書館發給之借閱證辦理圖書資料借閱。
(二)零歲以上之民眾得申請本館借閱證,應檢具以下證件:
1.本國國民應憑國民身分證、有效駕照或戶口名簿申請。
2.外籍人士、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應憑護照、居留證或旅行證申請。
(三)申請借閱證可於本館開放時間內親自到館或網路線上辦理。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具雙方證件辦理借閱證。
(四)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五)借閱證如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登記後,由本館辦理補發。若因未掛失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責任。
六、資料借閱:
(一)民眾外借本館圖書資料,應憑發給之借閱證,親自辦理借閱手續。
(二)每人最多可借三十冊,圖書每冊借期三十天、過期期刊每冊借期十五天、視聽資料每片借期十五天(每人至多可借閱視聽資料三片),於借閱到期日前五日得予上網續借,借期三十天則予續借十天,借期十五天則予續借五天。續借以一次為限。
(三)借閱圖書等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冊逾期一日以停借一日計,以此類推。
(四)遺失本館圖書資料,應購置原圖書資料賠償;如無法購得,應以內容相同、性質類同且價值相當,經本館認可者賠償。附件遺失視同整套賠償。
七、下列圖書資料限館內閱覽:
(一)特藏號標示為R之參考工具書。
(二)當期期刊。
(三)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資料。
八、本館配合館際合作得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列印服務,本館酌收服務費,其標準另訂之。
九、民眾進入本館視聽期刊閱覽室使用視聽影音資訊設備前,須憑本人借閱證向服務台登記,每人每次以三小時為限,每次至多登記一個時段,登記使用時間逾十分鐘仍未前來使用,則視同棄權。
本館視聽資料公播版及家用版皆可借閱觀賞,惟不得使用本館視聽設備觀看私有之光碟。
每人每日限借閱視聽資料一次,無人預約時,則不受此限。
十、本館提供電腦設備供民眾查檢各項書目資訊及網路資源。
民眾應憑借閱證於現場登記使用時間,每人每次以半小時為限,每次至多登記一個時段。
登記使用時間逾五分鐘仍未前來使用,則視同棄權。
十一、讀者進入本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進入館內須衣冠整潔,保持安靜,應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靜音或關閉,為維護環境整潔,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不得有吸煙、飲食、高聲笑鬧、推銷商品、佔位睡覺或影響閱覽秩序之行為。
(二)使用館內電腦嚴禁下列行為:
1.自行安裝軟體、更改電腦內部設定及網路非法活動。
2.散播電腦病毒。
3.下載非法軟體。
4.上色情網站、聊天室及使用線上遊戲。
5.從事商業行為。
(三)複印資料限本館典藏之資料,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讀者如患法定傳染病、心神喪失、酒醉、衣冠不整、攜帶寵物(視障讀者攜帶導盲犬除外)或危險物品者,為維護其他讀者安全,本館得拒絕其入館。
(五)七歲以下兒童,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入館,並隨身照顧,不得單獨留置館內。
(六)讀者私人物品應存放儲物櫃,但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七)讀者竊取或損毀本館館藏圖書資料、設施或設備時,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或損壞情形,暫停其借閱資格、取消借閱權利,或依法要求賠償。
(八)凡不遵守規定者,本館人員得請其離開,情節嚴重者,本館得暫停或停止其入館權利。
十二、為達服務及管理之一致性,本縣鄉(鎮、市)圖書館得適用本要點之內容;開放時間部分,依各館現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