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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暨申請書表」

  • 發布單位:展覽藝術科
  • 資料來源:展覽藝術科

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92府文展字第9224001289號函訂定,並自93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府文展字第102740402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府文展一字第109380375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府文展一字第1123806901號函修正全文,並自112年2月14日生效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藝術創作及欣賞水準,辦理各項展覽供各界欣賞,並為維持展覽品質,充分利用現有展覽場地,特訂定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供美術界申請展覽之依循。

二、本府展覽場地為本府文化觀光處展覽館一樓、二樓空間及雲林縣北港文化中心。管理單位為本府文化觀光處(下稱文化觀光處)。

三、展覽分為個展、聯展、團體展及學生成果展等,申請展覽之前需先送件審查,展出內容應定有主題性為原則。

四、展覽類別:國畫、書法、水彩、篆刻、版畫、油畫、工藝、雕塑、視覺設計、攝影等適合在文化觀光處展出之藝術作品。

五、申請展覽者應備具申請書、相關作品資料,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件得申請次年度展出,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由本府安排展出檔期。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底前公告於文化觀光處網站。申展者提出申請書、備妥作品資料後,郵寄: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 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本府審查通過者,依場地、檔期先後順序,排定翌年之展覽檔期,排定結果將於日後函覆送件者(申請者)。

七、本府排定檔期後,申請人若取消展覽,應於三個月前通知本府,本府得安排其他展覽。未依規定通知者,三年內不得再度申請。

八、申請展覽應繳交下列審查作品資料,並以中文正楷註明名稱、類別、規格、年代、材質等:

(一)個展:送展作品彩色照片或數位圖檔十件(尺寸不限),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一式二份)。

(二)聯展(非組織團體性質):二人至五人送展作品彩色照片或數位圖檔各五件,六人至十人各三件,十人以上各二件(尺寸不限,統一即可),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一式二份)。

(三)團體展或成果展:參展名冊一份,參展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作品彩色照片或數位圖檔各一件(尺寸不限,統一即可),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一式二份)。

(四)除各級學校畢業成果展外,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且為確定展出之作品。

(五)各級學校美術相關科系申請畢業成果展,請於一年前來函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展覽依場地、檔期先後順序由本府排定。申請學校過多時,以縣內學校優先。

九、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錄取或由文化觀光處邀請展出,並由本府排定檔期展出:

(一)曾任全國、省(市)美展評議或評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

(二)曾獲全國或省(市)美展名列前三名,備有證明文件。

(三)曾在國立(省)、市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

(四)曾在國立(省)、市美術館舉行聯展之美術團體備有證明文件。

(五)曾擔任文化觀光處(包含前雲林縣立文化中心、雲林縣文化局)美展或文化藝術獎評審。

十、凡經本府同意為免予審查者或受邀為特展之展覽者(團體),在二年內不得以申請展覽名義參加申請。個展經排定檔期展出者,須隔年始得再行申請展出。

十一、各項展覽展出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本府各館室開館時間展出。

(二)展出者之海報及宣傳等由展出者自行擬定印製時,應先送本府查核通過後製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擔。

(三)展覽之佈、卸展及展覽期間之管理工作及相關事務由申請者(展出者)負責。

(四)展覽所需掛勾、標籤或桌椅用具洽業務單位協助之。

(五)如欲辦理茶會、剪綵、記者會應自行安排,並先知會業務承辦人員。

(六)展覽時不得有標價等之商業行為。

(七)本府視預算情形協助搬運及印製請柬等宣傳品,並可拍攝使用展覽作品之照片。

(八)展覽期間懇辭花圈、花籃。

(九)展出期間展出者或團體應派人在場以便於解說、管理及安全之維護,並應注意儀容。如有被毀損情形,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十)於展覽期間,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展場設備及違反安全插接電源等,展覽結束後,將場地回復原狀及清潔,如有損壞或遺失公物、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展出者之作品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結束次日以前卸置收整完畢,本府不負寄存之責任。

(十一)展出時如有違反本府場地管理、公序良俗、公共安全秩序或不宜展出之情事者,本府得立即停止其展出,並於三年內不得提出展出。

(十二)展出作品清冊、圖檔與相關文字簡介三百字至四百字資料(燒錄成光碟或存至可攜式儲存裝置),應於展出日六十日前送交本府刊登展覽訊息。

(十三)第一次展出者,為確實做好展場布置規劃應於展出日六十日前派員勘查場地;展出件數須考量展場空間,作品陳列應規劃適當間隔,以提升展覽品質,且本府有權依展示空間效果調整展品件數及位置。

十二、展覽場地如遇本府或上級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府另行調配安排。如遇天災、疾、疫或不可抗力情事,得由本府以行政權宜處理之。

          十三、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