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依據旨揭要點第11點規定: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 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 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文化部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 計畫作業要點」之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若經查確 實重複取得補助款,將取消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