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辦理多元藝文活動,提供藝術表演舞台,拓展場域藝文新氣息。
(二)提升民眾參與藝文活動,讓國內外觀光客欣賞臺灣藝術演出,發展文化觀光。
二、申請資格
從事舞蹈、戲劇、音樂、民俗技藝或其他表演藝術活動,且依我國法令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演出時間與地點
(一)演出時間:110年1月至6月每週六、日或連續假期期間下午4時或5時開演,演出長度至少60分鐘。
(二)演出地點:中正紀念堂民主大道。
(三)本處得依季節或天候狀況彈性調整開演時間及地點。
四、演出費用
每場演出費用視獲准演出之內容核給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至15萬元。
五、申請日期
即起至109年11月23日止受理申請。
※祥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