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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自來水廠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 資料來源:文化資產科

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99115雲林縣府文資字0992400082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456項相關規定。

* 縣定古蹟名稱:雲林縣縣定古蹟虎尾自來水廠。

*種類:產業設施。

*住址: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21號。

*古蹟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旨揭建物坐落於本縣虎尾鎮明正段398410411797地號,建築物面積為1430.9249平方公尺,如下:

1.          虎尾水塔及其圍牆,面積為862.4382平方公尺

2.          唧筒室,面積為164.3304平方公尺

3.          物料倉庫,面積為199.4396平方公尺

4.          員工宿舍,面積為204.7167平方公尺

 *指定理由:

1.    虎尾水塔的相關自來水設施見證了殖民時期的現代都市建設。且本水塔已跳脫純粹功能性的施作,在塔身下端加入了許多裝飾性的細部,說明了當時在執行市政建設時已有許多超越機能本身的其他考量。

2.    全區整體發展深具潛力,應特別留意周邊,圍牆設施,亦深具保留價值。

3.    日治時期臺灣重要產業設施,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4.     為雲林僅存二處日治水塔之一,本水塔與北港具同樣之重要性與價值,範圍應包含貯水塔、唧筒室、原事務所、宿舍等四處。

5.   水道為臺灣進入現代社會的重要表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