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雲林縣府文資字0992400082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4、5、6項相關規定。
縣定古蹟名稱:雲林縣縣定古蹟虎尾自來水廠。
種類:產業設施。
住址: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21號。
古蹟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旨揭建物坐落於本縣虎尾鎮明正段398、410、411、797地號,建築物面積為1430.9249平方公尺,如下:
1. 虎尾水塔及其圍牆,面積為862.4382平方公尺。
2. 唧筒室,面積為164.3304平方公尺。
3. 物料倉庫,面積為199.4396平方公尺。
4. 員工宿舍,面積為204.7167平方公尺。
指定理由:
1. 虎尾水塔的相關自來水設施見證了殖民時期的現代都市建設。且本水塔已跳脫純粹功能性的施作,在塔身下端加入了許多裝飾性的細部,說明了當時在執行市政建設時已有許多超越機能本身的其他考量。
2. 全區整體發展深具潛力,應特別留意周邊,圍牆設施,亦深具保留價值。
3. 日治時期臺灣重要產業設施,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4. 為雲林僅存二處日治水塔之一,本水塔與北港具同樣之重要性與價值,範圍應包含貯水塔、唧筒室、原事務所、宿舍等四處。
5. 水道為臺灣進入現代社會的重要表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