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莿桐保甲事務所」列為暫定古蹟。
二、位置或地址: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村中山路170號。
三、暫定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42地號。
四、暫定古蹟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現因增改建爭議未定,俟完成初步調研評估其文化資產價值後,再送審議,惟因施工單位業已依法取得拆除執照,有立即之危險,爰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將其列為暫定古蹟。
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倘發生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所示之情事,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以上二千萬以下罰金。有關暫定古蹟期間管理維護事宜,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妥為辦理。
六、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暫定古蹟,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地址: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