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歷史建築名稱:原虎尾官營小賣市場。
二、種類:市場。
三、位置或地址:市場四面臨雲林縣虎尾鎮中正路、新興路、福民路及中央街。
四、地段和地號:雲林縣虎尾鎮虎新段606地號,市場整體保存範圍面積為2792.69平方公尺。
五、原歷史建築登錄範圍:E棟L型磚造建築(第一賣場),總樓地板面積為517.8平方公尺。
六、擴大納入後之歷史建築登錄範圍:
(一)第一賣場:總樓地板面積為517.8平方公尺(詳附件地籍套繪圖)。
(二)第二賣場:總樓地板面積為137.2平方公尺(詳附件地籍套繪圖及第二賣場現況平面圖)。
(三)擴大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第二賣場作為販售熟食及飲食的市場設施,現存木造建築為民國40年代初期於日治時期第二賣場原址重建,和第一賣場共同呈現原虎尾官營小賣市場創建時期營業項目及建築配置,保存日治時期近代化公設市場建築配置及使用型態。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第二賣場建築為無壁體木造棚架形式,目前保存完好的磚造基礎及木柱、中柱式桁架及補強斜撐、螺栓加固鐵件、編竹夾泥牆、雨淋板等,說明了本棟建築在臺灣戰後初期營建技術上,延續使用日治時期常見木構造工法及對於耐震防風之設計細部,具有說明臺灣營建技術發展歷程的意義。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市場建築保留在地的生活記憶,為虎尾地區常民生活的見證。
七、法令依據: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登錄評定基準。
八、本府108年10月17日府文資二字第1083811869B號公告歷史建築「原虎尾官營小賣市場」所定著土地之範圍「雲林縣虎尾鎮虎新段606地號,E棟總樓地板面積為517.8平方公尺,市場整體保存範圍面積為2,792.69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